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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交易商: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商品棉基差交易平台自2026年3月2日上线以来运行有序。为进一步优化交易体验、更好地适应商品棉贸易方式需要,交易市场对《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基差交易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新增打捆销售、调增单价议价、平台寄售及平台采购等业务场景及相关规则,并对《细则》中追加点价保证金的相关时限要求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基差交易细则》更名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基差交易实施细则(2026年9月版)》(见附件1)。
二、《细则》第八条 第二款,原规定为:“卖方通过基差交易系统展示有关批次商品棉的商品码、质量重量、存放仓库以及基差价格、点价方、最后点价日、报价有效期等信息。报价有效期以“日”为单位,最长不超过15个自然日。”
现修订为:“卖方通过基差交易系统展示有关批次商品棉的商品码、质量重量、存放仓库以及基差价格、点价方、最后点价日、免息时间、调增单价、报价有效期等信息。报价有效期以“日”为单位,最长不超过15个自然日。卖方在展示有关批次时可通过打捆方式进行展示,同一捆下的批次基差价格、点价方、最后点价日、免息时间、调增单价、报价有效期等信息均一致。”
三、《细则》第八条 第三款,原规定为:“买方可对卖方展示的有关批次商品棉的基差价格进行议价,或直接确认成交。”
现修订为:“买方可对卖方展示的有关批次商品棉的基差价格及调增单价进行议价,或直接确认成交。买方对打捆批次议价或直接确认成交时默认为对该捆下所有批次进行议价或直接确认成交。”
四、《细则》第二十条,原规定为:“期货结算价格较暂定期货价格每上涨超过4%,交易市场及时向买方发出追加点价保证金通知,同时抄送卖方。点价保证金标准为暂定期货价格的4%,买方须在下一个交易日16:00前将点价保证金汇入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并与追保批次关联,交易市场同步通知卖方点价保证金已补足。”
现修订为:“期货结算价格较暂定期货价格每上涨超过4%,交易市场及时向买方发出追加点价保证金通知,同时抄送卖方。点价保证金标准为暂定期货价格的4%,买方须在当日20:00前将点价保证金汇入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并与追保批次关联,交易市场同步通知卖方点价保证金已补足。”
五、《细则》第二十一条,原规定为:“期货结算价格较暂定期货价格每下跌超过4%,交易市场及时向卖方发出追加点价保证金通知,同时抄送买方。点价保证金标准为暂定期货价格的4%,卖方须在下一个交易日16:00前将点价保证金汇入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并与追保批次关联,交易市场同步通知买方点价保证金已补足。”
现修订为:“期货结算价格较暂定期货价格每下跌超过4%,交易市场及时向卖方发出追加点价保证金通知,同时抄送买方。点价保证金标准为暂定期货价格的4%,卖方须在当日20:00前将点价保证金汇入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并与追保批次关联,交易市场同步通知买方点价保证金已补足。”
六、《细则》新增“第七章 平台寄售及平台采购”(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十六条 为满足交易商业务需求,交易市场在基差交易基础上增加平台寄售及平台采购两种销售模式。
第二十七条 平台寄售是指卖方在提交商品时选择平台寄售方式,平台寄售的商品将单独对外公开展示,除平台寄售的商品外其他商品为直售商品。平台寄售模式下成交的商品由交易市场与卖方签订采购合同,同时交易市场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
第二十八条 平台采购是指买方对直售的商品进行基差报价时可选择通过平台采购方式,平台采购模式下成交的商品由交易市场与卖方签订采购合同,同时交易市场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
第二十九条 平台寄售及平台采购模式的手续费标准为30元/吨,由买方承担,手续费在买方采购基差费用中合并收取。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交易市场按(暂定期货价格*90%+基差)*重量的标准向卖方支付预付款,同步办理货权流转。买方在未向交易市场支付(暂定期货价格*110%+基差)*重量的预付款或点价后的全额货款前需向交易市场支付2.5元/吨天的基差调增费用,基差调增周期自成交日(含)的第三个工作日至买方向交易市场支付预付款或点价后全额货款之日。
第三十条 如平台寄售或平台采购商品为卖方点价商品,则买卖双方均为点价方,交易市场分别为上下游的对手方;如平台寄售或平台采购商品为买方点价商品,则卖方与交易市场的交易中卖方为对手方、交易市场为点价方,交易市场与买方的交易中交易市场为对手方、买方为点价方。
第三十一条 平台寄售及平台采购交易模式下的保证金、点价交割、追加保证金及违约责任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七、原《细则》“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顺延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八、卖方首次参与平台寄售业务时,须在基差交易系统中确认并同意《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委托销售告知书》(见附件2),确认同意后方可通过平台寄售方式提交商品。
九、平台寄售及平台采购模式下商品成交后,卖方签订《基差交易合同(采购版)》(见附件3),买方签订《基差交易合同(销售版)》(见附件4)。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基差交易实施细则(2026年9月版)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2026年9月27日